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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地区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

发布时间:1970-01-01
编辑:松营财计

  一、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

  依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财税〔2015〕34号、财税〔2015〕99号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,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,年应纳税所得额≤30万的,减按2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同时,在以下期间内,还可以按照下述规定,享受利润或所得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(下称减半征税政策):

  1、2015年度

  (1)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

  ①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≤20万元的,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。

  ②20万元<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≤30万元的,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,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,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;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所属期的划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。

  (2)2015年10月1日(含)之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≤30万元的,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。

  2、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,年应纳税所得额≤30万元的,所得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

  二、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

  (依据财税〔2014〕75号、财税〔2015〕106号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4号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)

  下列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、设备可按下表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


所属行业 仪器、设备购进时间 单位价值 适用政策
1、生物药品制造业 2、专用设备制造业 3、铁路、船舶、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企业制造业 4、计算机、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、仪器仪表制造业 6、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4年1月1日以后 100万元(含)以下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
100万元以上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   
轻工、纺织、机械、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2015年1月1日以后 100万元(含)以下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
100万元)以上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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